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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确立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可行性

一、小孩犯大案,社会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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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孩犯大案的惨剧屡见不鲜,震惊了社会,但由于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与其所施暴行极端的不相称,这激起了受害人的愤怒和公众的不满,并为学界和法律工作者所诟病。 copyright paper51.com

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此相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故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但由于行为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年只对八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其他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http://www.paper51.com

其实,部分实施了刑法禁止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已经具有了对自己行为性质对错的辨认能力和是否作出这种行为的控制能力,而仅仅因为他们有着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合法的护身符就可以有恃无恐。 paper51.com

以发生在黑龙江省通河县凤山镇青山村的一起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为例:2004年7月27日中午,该村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明芳(化名),事后威胁明芳“说出去你就死定了”。两天后,女孩在家人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抓获赵力宝时他正在山坡上放牛,赵力宝供认了强奸明芳的事实。但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年龄未满13周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于是将其关押几天后释放了。2005年2月1日,明芳以其母宋某为法定代理人向通河县法院起诉赵力宝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并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得知法院判决后,赵父拒不履行判决,还不断地责骂和埋怨儿子有本事闯祸没本事收拾残局。赵力宝则认为自己不够岁数,派出所都不追究了,凭什么要赔钱?加上受到父亲的责骂和埋怨,心里非常不满,偏激地将这笔账记在了宋某头上,并起了杀人恶念。9月26日晚,赵力宝潜入明芳家里,残忍地杀害了宋某。得手后赵力宝按照事先设计好的逃跑路线,连夜走山路逃往邻县。案发后第三天,警方抓获了赵力宝,面对询问,赵力宝对自己夜闯明芳家,杀死宋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在赵力宝实施杀人行为时年龄未满14周岁,仍然不负刑事责任。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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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件是近年来少年实施刑法禁止行为不断低龄化、危害程度不断升级的典型。无独有偶,很多不满14周岁的儿童,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放纵自己,毫无顾忌地进行偷窃、抢夺等刑法禁止行为,这被称为“14岁以前现象”。有一位长期具有偷窃行为的15岁少年表示,“偷到16岁就洗手不干了”。 少年的准法律语言犹如当头一棒,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让年幼的暴徒逍遥法外是否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这些案例对其他人尤其是青少年会产生怎样的心理暗示?不是让人向善而是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的法律规定,算不算‘恶法’?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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