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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及实践分析

一、刑事和解的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直接商谈,促成被告人的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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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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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审理结束之前,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或紧急避险、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存在刑事和解,也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畴。 paper51.com

2、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协商,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双方当事人和解时必须是自主决定,任何机关不得参与其中。如果只是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或认可,则不能作为刑事和解。对于协商结果和履行情况必须告诉办案单位,或送交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和解材料。这样有利于办案人员掌握情况。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和解书面材料,但被害人已经接受了加害人的物质补偿和赔礼道歉,也应视其为自主协商。 http://www.paper51.com

3、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不论双方当事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其最终目的必须是双方达成和解。在双方相互沟通的过程中,被害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直接要求加害人悔罪、道歉、承诺补偿并如约履行,当然如果被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超出其补偿范围的条件,或者以此要挟加害人的,则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畴。通过双方的协商加害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或者被害人拒绝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和补偿的,也不属于刑事和解。但加害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的表现不影响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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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经过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后,应当口头或书面告诉公安司法机关,经办案人员认真审核后,及时制作询问笔录予以确认并作为是否撤销刑事案件,是否起诉,或者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依据。和解成功以后,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和解协议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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