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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经济学视野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济学分析

市场被认为是人类创造的最引人瞩目的制度之一:某种商品的需求增加将导致该产品市场价格上升,由此引起资本、劳动力等要素流入该部门,产品供给增加;资源正是在这种不断地流入或流出中实现了有效配置。然而,人们却越来越多地发现,当存在外部性、垄断或信息不完全等情况时,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将出现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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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阿克洛夫( GeorgeA.Akerlof) 早在1970 年就以旧车市场为例分析了由汽车质量信息的非对称分布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adverse selection):即卖主利用买主无法区分一辆旧车的质量是高还是低的客观事实,将低质量车与高质量车混在一起出售,导致买主在屡遭欺骗后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旧车,从而形成低质量车驱逐高质量车,低质量产品充斥市场的结果,造成资源配置的错位。买方关于物品特性方面的信息劣势越明显,其所面临的购买到低质量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大,由此引起的市场失灵也就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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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博弈论的观点,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可以看作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经营者的行动集合是提供{高质量,低质量}的产品, 消费者的行动集合为{购买, 抵制}。当然, 博弈的参与人还有政府、媒体、中介组织等, 他们的行为将影响或改变支付函数或信息状况, 从而对交易结果产生影响。要使交易博弈获得稳定解,即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消费者选择购买的话,就必须建立、健全以下治理机制,包括:第一方治理机制,即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二方( 消费者或交易伙伴) 对经营者欺骗行为的报复或约束机制;第三方私人或强制实施机制, 如商法仲裁者、行业协会、政府等对经营者不法行为采取的监督、处罚机制。如果价格机制以外的上述其它“制度”性因素不完善, 则必然地带来消费者利益受损、劣质的或不安全的食品充斥市场、食品交易量萎缩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 相应的制度框架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中,这给不法食品生产者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契机。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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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治理机制失效。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次确立了公民个体的独立经济利益, 极大地调动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积极性, 同时对人们的价值观也产生了冲击, 传统的价值体系开始坍塌,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准道德尚处于缺失状态,食品生产者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择手段, 甚至不惜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社会基本道德。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二)信息不完全、维权成本高弱化了来自消费者的约束。与其他消费品不同的是, 食品安全信息的隐蔽性相当强, 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了解到其真实情况, 往往要等到食用过后才能知道;对于某些食品, 即使在消费之后, 也依然不能确定它的质量安全状况。如果消费者完全不知情, 也就根本谈不上向经营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实施抵制;即使消费者了解到所购食品存在安全问题, 维权的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 包括不菲的通讯费交通费、检测费等货币支出及漫长的维权周期。因此, 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伪劣食品之后, 都会选择沉默, 第二方治理机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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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个人为基础的传统信誉机制失灵, 而有效的社会信誉机制有待建立, 导致食品生产者急功近利思想蔓延。按照博弈论的观点, 在一次性或有限次交易的情况下, 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 交易参与人往往会选择违约或不诚实。在传统社会中, 由于有社区规范作为关联博弈, 最终将构成参与人之间的合作均衡, 即消费者选择购买, 生产者选择提供高质量的产品。然而,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强, 交易参与人的构成日趋复杂化,并且交易域、交易内容也逐渐扩大, 原先计划经济时期来自社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关联约束不复存在;与此同时, 能够将一次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现代社会信誉载体, 如企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等的发育还很不充分, 因此, 生产者的制假、售假行为仍有利可图, 并且基本不受约束, 第三方私人实施机制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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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的监管成本高、监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此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干预。然而, 在实践中, 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1)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对食品违法行为“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即使迫于社会压力实施了处罚, 执法力度也往往大打折扣。要么象征性地处以一定数目的罚款, 要么以简单的查缴、罚没工具草草收场。(2) 行业集中度较低, 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性差。2001年~2003年的专项调查发现, 我国食品企业中有70%是10 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 超过一成的企业无营业执照, 有两成企业没有生产标准, 近一半的食品出厂不检验, 有六成的企业缺乏最基本的卫生软、硬件条件, 生产者职业素质低下, 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因而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非常高。(3) 监管体系存在缺陷。目前, 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实行的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食品的生产环节主要由质监部门管, 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则属于卫生部门管理的范畴。这一制度从理论上讲似乎是各部门相互衔接、各负其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屡屡出现“监管缝隙”,导致某些环节监管缺位。 http://www.paper51.com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一项关于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不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是造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的根本原因。我们认为,追求个人私利与制售伪劣食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一定的法律和制度结构下, 会产生有利于全社会利益的结果。此命题一方面确认了个人本身的自利性, 另一方面又对其获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即个人的自利性只能通过利他的方式,通过“光明正大”的竞争方式来实现。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来约束食品生产者的利己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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