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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此条规定的就是夫妻间忠实义务。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该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①]本文中的忠实义务是从狭义角度而言的,具体而言,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②]当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时,无疑违背了其对配偶另一方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的侵权,那么侵害的是配偶另一方的何种权利呢?同时,作为配偶另一方,即无过错配偶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取证求证,这就很可能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但是对方是否可以主张隐私权保护,此种隐私权保护与无过错配偶方权利间的权利冲突又该如何协调?本文仅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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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对方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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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者观点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另一方人格权的侵害。具体而言,是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其主要观点是,名誉权作为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密切联系的,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必然导致配偶另一方精神痛苦,这种羞辱、愤怒和精神上的痛苦会造成受害人的人格毁损和社会地位降低。所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无过错配偶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③]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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