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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文中对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司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纠纷形式和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述。希望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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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特征  司法保护现状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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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线上游戏的盛行,线上游戏的虚拟宝物交易也独自发展成一个全新的交易模式,并冲击着现有法令、经济、社会上的既有认知。但随着线上游戏交易的规模扩大,也逐渐衍生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网络游戏业界和游戏玩家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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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 http://www.paper51.com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http://www.paper51.com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中,用户登陆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系统,通过注册取得游戏ID和密码。这个游戏ID及密码具有惟一性。用户取得游戏ID和密码之后,取得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游戏的权利,网络运营商则提供符合标准或约定的网络游戏环境。用户通过参与网络游戏或购买,取得一定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物”,它们存在于网络空间,以一定的媒介材料为储存介质,保存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究其实质而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一组数据信息,是保存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①] http://www.paper51.com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copyright paper51.com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②],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在记者采访时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③]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游戏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器对于玩家而言,相当于是一个平台。玩家借用这一平台,与游戏公司从实质上达成一种合同关系。这个时候,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能单视为是一组数据信息,任意为游戏公司所操作,而应该予以保护。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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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游戏软件和程序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笔者认为游戏公司同时用所提供的游戏软件和程序为玩家相提供了一个平台。玩家通过注册ID,甚至相应的网络游戏点卡借用这一平台,与游戏公司从实质上达成一种合同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玩家和网络公司,客体当然地应该包括公司方为玩家提供的娱乐平台以及基于该平台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所产生的相关产物,网络虚拟财产也包含其中。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来讲,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无约定(这也是目前网络游戏届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大多只是为玩家提供授权或续费卡片,而卡片上的内容大多与双方权利义务无甚关系),也应该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保护。并不能因为平台在游戏公司手中,而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正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不被控制在游戏软件和程序中。所以玩家与网络游戏公司更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委托人和保管人的关系,而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的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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