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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约定竞业禁止之不足及完善思路

    近年来,我国现实中已出现“买技术不如偷资料,偷资料不如挖人才”的说法及行为。而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泄露商业秘密、跳槽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少单位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对单位造成不利结果,而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完整的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对员工竞业的规定仅散见于几个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款中,对竞业禁止的认定缺少统一的尺度,极易产生纠纷。本文拟就约定竞业禁止出现的局部问题为论述,做浅要的分析及探讨。一、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即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1]。也就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本文以讨论约定竞业禁止中出现的问题为限。    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也称约定竞业限制,通常是指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保持其竞争优势,通过合同要求特定的员工与其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或者一定地域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有竞争性的职业活动。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竞业禁止条款及其他保密措施在避免恶性跳槽、恶性竞争方面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首先,其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竞争次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次,职工在承担一定保密义务及择业限制时,相应地企业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在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外,予特殊奖励或培训,并在竞业禁止期间给予职工合理的补偿,避免了企业滥用权利。因此,约定竞业禁止是一种能有效防止恶性跳槽,挖人墙角,进一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及其拥有者的竞争优势,增强雇主在人才投资上的愿望,激发创造力的手段。但在司法及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的方面有待完善。二、约定竞业禁止的不足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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