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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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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案件不到少数,啤酒瓶爆炸、电视机显像管喷火、化妆品毁容、食品中毒乃至生产、贩卖假药、假酒和有毒食品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的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引发了普遍的市场信用危机甚至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这些事件发生后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假措施,但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事件仍是屡禁不止,消费者因为诉讼成本高昂、投诉渠道少、赔偿数额低、举证困难等其他原因根本不能维护本身利益。 paper51.com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中各种利益的冲突必须依靠法律的制衡。只靠政府运动性的打假活动并不能根治产品质量问题之本,唯有针对时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建立健全损害赔偿机制,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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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的界定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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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也可以称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一个方面。有些学者把“产品责任这一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即违约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①][②] paper51.com

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违约责任有所竞合,但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介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使用者之间的一种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仅指侵权责任。 paper51.com

(二)产品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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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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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属于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一个特别类型。对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一问题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法规定应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欧共体则以生产者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进口商也可作为责任主体,在不确定产品的生产者时,供货人就被认为是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共同列为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将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列为间接责任承担主体。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2、损害对象的特殊性 paper51.com

产品责任的损害对象为消费者,损害结果直接作用于产品使用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基于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及原则的不同,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永远处在一个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消费者购买产品总是希望产品可以达到预想中的效用,起码希望保证自身或其他财产的安全,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整性和厂商利益最大化原则使消费者购买产品存在一定的风险,生产者、销售者除成本付出外所承担的道德风险不足以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效用改进,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也不能避免消费者要承担的损害和风险,由于消费者自身处在一个劣势地位,购买时无法即时明辨产品的好坏,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解决此类事情。因此采用公法救济是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但目前受我国司法体制的限制,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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