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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

一、近年来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并在审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此外还有,2004年9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对调解的相关程序方面的情况做了专门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基本原则与制度,它能够彻底、及时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让诉讼变成使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双赢官司。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社会关系的和谐,并且还有利于诉讼当事人自愿履行相关行为,所以就成为了当代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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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调解应当与审判结合审理,每个案件都应当尽可能的先行调解”的大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得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得非常迅猛。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它是针对着我国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发布的具体司法指导意见。《若干意见》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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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当前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监督和制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程序违法等问题,因而,我国法院应当对民事调解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二、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以某某市某县法院民一庭的调解案件情况为试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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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某某市某县基层法院的民商事调解案件的情况为依据,对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2010年某县法院民一庭全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总计为630件。在这当中全年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总计数量为274件,全年的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为43.49%。(详见表一)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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