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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一、死刑的概述

死刑,是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剥夺人生命的处罚”,而在各类刑法学著作中的解释则基本上大同小异,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因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也称极刑。在我国刑法中,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copyright paper51.com

死刑产生于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曰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在原始社会,当某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受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均被视为对本氏族或部落的侵犯,全体成员便对侵犯者所属的氏族或部落进行集体复仇,这就是血族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正如马克思所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1]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http://www.paper51.com

随着历史的演进,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这种原始的血族复仇就逐渐被以国家社会的法令形式所代替了。死刑,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历史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作为刑罚手段中最残忍的一种,死刑都有相应的发展和演变。死刑是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可以说与刑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也是至今刑罚理论中首要的课题之一。所以,死刑始终处于刑罚体系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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