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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滥用

   

程序的保障是为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服务的,只有公正、符合正义的程序得到运行,纠纷主体才会放弃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广泛地运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也只有正当的程序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将纠纷主体的争端真正平息下来,保证私法秩序的有序。诉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这种程序的良性运行,但在实际生活中诉权的滥用已经影响到了程序的公正。权利的滥用最初仅只是作为一种法观念而存在,后来由于在司法实务不断被解释和运用,才逐渐形成成文法上的具体规定,追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法权观念的变迁是该原则最终确立的思想理论基础。在19世纪中后期由于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造成了种种弊端,致使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安。权利绝对的观念因此受到质疑,法权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迁,从强调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转变为注重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权利行使,绝对自由的根基发生动摇,“权利应负义务”的观念及禁止权利的滥用的法律原则因此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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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权滥用的相关概念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诉权,是指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①]。诉权对于原告来说,是起诉权和期待获得胜诉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说是应诉和对原告主张进行答辩的权利。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②]。 paper51.com

滥用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表现为原告主张了不属于自己主张的权利。二是错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意或无意地列为被告。三是原告随意追加第三人。四是滥用反诉权,将其视为阻却原告顺利实现诉讼目的的一种手段。五是以拖延一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为目的的上诉。六是利用再审程序无理缠诉[③]。在这六种表现形式中,前三种属于滥诉的情况,即不管有理没理,对方是否与本案有关,只要能把对方拖入诉讼,诉讼目的即告实现。第四种也属于滥诉的情况,与前三种情况的区别在于角色发生了变化,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第五种情况属于上诉权的滥用,其目的在于阻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使对方的诉讼目的延缓实现。第六种情况属于申诉权的滥用,其目的是干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裁判的执行。在实体意义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事实与理由,为将对方拖入一场毫无根据折磨人的诉讼而提起诉讼[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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