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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在我国的理论分析

(二)沉默权的成因分析

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权力的对立面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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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诞生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环境是英美法系,它是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框架当中生存、发展的。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有差别的。第一,是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的差别: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偏重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还是偏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长期以来,都倡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尽可能地保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性,抑制两者对立面的负面影响。可当二者不能同时兼顾的情况下,就要求社会作出选择,而我们的传统是为了整体社会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英美法系中的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与我国相比更侧重于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沉默权问题就或多或少的涉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哪一个更需要保护的问题。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就意味着保护个人权利至上,而不赋予其沉默权则意味着集体利益至上。因此是否确立沉默权规则,就是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的争论。显然我国的法律更偏重于集体本位,这与沉默权诞生的英美法系偏重于个人本位是有差别的。第二,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的差别: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就是指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作用,让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地互相对抗争辩,通过控、辩之争,法官居中公断的一种诉讼模式。[③]英美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实行的就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法院的职责,就是判断当事人的争端,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在法庭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推进诉讼进程的主动权。法庭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及方法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审判规则自行决定。法院在法庭审理时只作为仲裁人,处于消极地位,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交叉询问一般不予干预,不对法庭审理实行指挥。法官的主要精力在于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通过交叉询问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和双方的主张,判断案件的全部事实和存在的问题。采取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认为起诉的事实是否真实,如何加以查明,如何做出公正的裁判,属于法院的职责。所以一切诉讼程序都是以寻求公正裁判为中心。在侦查程序中,嫌疑人或被告方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与侦查机关在诉讼上无平等可言。法庭调查时不实行交叉询问规则。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指挥调查。法庭辩论也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法官可以根据辩论的情况,依职权干预辩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更有利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职权主义则不利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抗辩式法庭审判的某些成分,保留了职权主义侦查,起诉的基本方式。[④]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兼而有之的混合模式。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沉默权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冲突与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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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观念的冲突与调和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社会的思想观念既是我们接受一种法律制度的动因,又是评判某种法律制度的潜在标准之一。而思想上接受一种新事物并且要运用它,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西方现代刑事诉讼思想中,“法治原则”和“程序公正”是其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石,人权理念的张扬是近现代沉默权制度延续的终极动力。[⑤]只有把法治原则、程序公正作为刑事诉讼思想的核心,并且坚持这一核心,这样刑事诉讼法制度才能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西方沉默权制度就是在上述刑事诉讼法思想指引下确立的。 copyright paper51.com

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可却找不到沉默权的思想渊源。不可否认,先有思想的前瞻,才有制度的构建。回观我国的司法史,我们看到的都是一募募的惨案,还有那惨不忍睹的酷刑。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审判就是拷问当事人,审判官带诱导式的提问,就是要被告人承认暗示的问题。某人一旦被告发,就已陷入一种有罪推定之中,实际上被当作犯人一样对待,毫无权利可言。我国有其自身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其中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注重刑法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表现刑法规范的严厉,甚至是残暴。 http://www.paper51.com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突出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是辩护权,沉默权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有利保障。然而,当侦查机关在面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任务的时候,主要是担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能有碍侦查,不利于打击犯罪等。此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也不能因为这样而完全否定沉默权制度。面对这样的疑惑,我们应该做的是更新诉讼观念,改变办案作风,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重视保障人权的自觉性。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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