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彝族“农嫁女”财产权纠纷初探

一、彝族“农嫁女”财产权纠纷的概念及原因

copyright paper51.com

1、概念。实践中,“农嫁女”主要有“农嫁农”、“农嫁居”两种,[①]本文所要讲述的“农嫁女”主要指“农嫁农”的类型。所谓“农嫁女”是指那些从这一村嫁到另外一村,其户口迁出或因故未迁出本村的妇女。而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权利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这是民法中对于财产权的定义。本文所要论述的财产权是涉及“农嫁女”切身利益的物权及继承权,具体来说是妇女对离婚财产的分配权、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及土地权利。

http://www.paper51.com

2、原因。我个人认为,彝族“农嫁女”财产权问题的形成并非偶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它不仅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的结果,还是交错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融汇事实和价值、涉及立法和司法、改革与发展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但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

http://www.paper51.com

(1)根深蒂固的封建宗法观念。在许多的彝族村寨中,从夫居习俗、男尊女卑的观念相当普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甚至还认为妇女是过彩礼钱讨回来的,可以被视为家庭或家族财产的一部分。更为严重的是,为了家族财产不外流,在较落后的村寨中现今仍有“转房婚”、等级内婚中的包办婚的存在。而且男女双方一旦离婚,男方大有“休妻”之势。婚可以离,但女方与男方不能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在彝族的继承习惯中,主要是儿子对其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女儿则不能与其兄弟对父母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子的还招子承嗣。这一习俗至今仍影响着彝族的家庭继承。因此,导致“农嫁女”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及离婚时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2)现有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冲突。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新《婚姻法》都对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各种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彝族村寨中村组织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原则为由,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取消了作为“农嫁女”的相关权益,出现了村规民约大于法的法律倒置现象。并且,现有的法律对村级组织违法侵权行为又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暂时无法恰当处理这些问题。 copyright paper51.com

(3)土地制度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个似乎明晰的规定,实质上是模糊的,从而导致了“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的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控制,“集体所有”隐入“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境地。[②]并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着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原村(妇女娘家所在村)的组织人员,他们当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妇女出嫁,集体把其土地份额收回,而对于夫家来讲,也不愿分出土地,以损害原村民的利益。因此,存在着妇女出嫁后娘家没地,夫家也没地的情形。

copyright paper51.com

除此之外,户籍制度、村民资格等也是形成“农嫁女”财产权受损的原因。 http://www.paper51.com

二、彝族“农嫁女”财产权纠纷的主要问题

http://www.paper51.com

(一)离婚妇女不能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paper51.com

这里所述夫妻不能够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自愿离婚情况下的夫妻财产的分配。也就是说,不是经过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在彝族村寨中,离婚是允许的,但若离婚是妇女提出的,得加倍退还聘礼,若离婚是男方提出的,条件就不一样,仅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赔偿。并且,彝族还有“转房婚”这样一个民族风俗,即丈夫死亡后,妻子不得随意改嫁,而由丈夫的同胞兄弟或者同族兄弟娶为妻子,如没有同胞兄弟,按血统近远顺推。侄媳可以转嫁给叔父,后母可以转嫁给儿子,儿媳可以转嫁给公公。这种转房现象,在目前凉山农村不为少见,新平的山苏支系中也存在。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要被索要身价钱。转房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妇女离婚时家族的财产不被分走,从而可以看出,彝族离婚,共同财产男女是不可以平均分配的。 http://www.paper51.com

另外,夫妻主要财产房屋,是双方结婚后自行建盖的,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彝族的传统习惯上没有离婚后房屋归女方的习俗。并且,这类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无评估价值,或不能依法评估,也没有转让市场。[③]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房屋就“理所当然”的被男方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相悖。对房屋这一财产的分配,妇女又受到了歧视。并且我国《婚姻法》中还规定:离婚自由、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双方离婚,也应相对照顾一下作为弱势的妇女一方,当然这也应该是在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分配权的基础上考虑照顾妇女。 paper51.com

就拿凉山彝族来讲,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妇女想要离婚,须经双方家长、家支说好了才能离,婚姻当事人没有决定权。且寡妇几乎没有外嫁的自由,须经转房。在凉山五道箐乡就发生过一起逼迫嫂子转房给未婚兄弟的事件,其嫂子与丈夫感情笃深,丈夫死了,安葬的第二天家支回来后就商量安排好转房给20岁的未婚兄弟,她不愿意转房,非常痛苦,但兄弟愿意,就连婆家都无视其权利,多次催促,非转不可。她出其无奈,只得转房。

http://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