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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简易程序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和完善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我国在不断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许多法院都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不足不断暴露出来,大大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为了加快法院的改革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成为法学研究的焦点问题。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对简易程序的含义和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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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们关于简易程序概念的理解依旧为立法规定所局限。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无论民诉法教科书,还是民诉法理论专著或普及读物,凡论及简易程序,大都反映了这种观念。 http://www.paper51.com

在上述观念的影响下,国内学者对简易程序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①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简易程序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②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基本特点。③4.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④到目前为止,我国尚缺乏对简易程序的深入研究,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仍停留在注释法学的阶段。以往形成的对简易程序的传统观念,已经束缚了简易程序理论的发展;简易民事诉讼结构的整体调整。为此,首先需要有一个理论前提上的突破,这就是:重新估价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弄清简易程序的真正含义及其存在的范围。完成这一理论革新,又必须从简易程序及相关的基本概念入手。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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