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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

(二)、现行的补偿范围不够全面。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以上规定仅仅只限于对与被征收客体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并没有涉及到因征地行为引起的间接损失。而在实践中,被征地农民所受到的损失却不仅仅就这三项,补偿范围的不全面使被征地地农民不能享受该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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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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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尽管土地征收中有公告制度,但所谓的公告只是将已经决定好的补偿方案告诉被征地农民而已,即使被征地农民在此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也已经不能够改变该补偿方案,因此该规定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如同虚设。这样一来,农民的参与权就在无形当中被限制了。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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