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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引  言: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进行救济。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互衔接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但两者就所行为的机关而言有很大的差异,从狭义上讲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管理活动,换言之,就是立法、司法以外的行政部门的工作。1相比较而言,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问题的专家,法院则不具备解决纯粹行政问题的知识优势。另一方面,对作为社会中立力量的法院而言,由于拥有大量经过严格法律训练并具备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官,因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专家,相比之下,行政机关则不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胜任能力。2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假如仅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就会难以完全克服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都是行政机关,容易先入为主,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当然如果没有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方式就可能直接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就不能给行政机关一个改正的机会,这是不可行的。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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