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的研究是近几年兴起的,而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也是比较零散、不成熟和不规范。近年来,有些学者开始了对证明标准比较深入、同时也是比较务实的探索①。对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民事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②。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应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仅仅证明某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是不够的,要认定其有罪或无罪,就必须得出唯一的结论,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依据证明标准的层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四个层次的证明标准,即立案的证明标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就目前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状况来看,学者们多侧重于对刑事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探讨。可见,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