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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适用

2007年6月29日,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作为专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这部法律中还是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还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违约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事后违约救济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劳动合同具有社会性、依附性等特性,它在实际的适用中就需要进一步的对其进行探讨。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劳动合同法》制订前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规范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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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制订以前,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是《劳动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出现,劳动力流动的广度、深度和程度都有很大变化,“跳槽”等现象也层出不穷,而由于劳动者拥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反而得不到足够保护。这些现象表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已经滞后,不能适应用工形势的需要。针对这一变化,1996年10月,劳动部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此后,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或规章对违约金问题予以规范。如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②此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省市的地方立法都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作出规定。由此可见,当时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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