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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骚扰的民法法律规制

21世纪,性骚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骚扰像形色各异的魔鬼出现在我们面前,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提起性骚扰,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性骚扰案,许多人认为性骚扰只有在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才会出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交往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西方文化对我国的渗透,性骚扰案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人们对性骚扰也越来越关注。所以,现在关于性骚扰的诉讼也逐渐增多,人们对于性骚扰的谈论也不再避讳,而现在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性骚扰案件的审判问题、取证问题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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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告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原告人。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1]这是中国首例性骚扰案,因为当时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最终以原告败诉而收场。虽然首例性骚扰案以失败告终,但它让国人认识到,性骚扰离我们并不远,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事隔一年的2002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2]此案何某胜诉,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虽然只是相隔短短一年的时间,判决却是完全的不同。这个性骚扰案的胜利,给许多深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带来了希望,让她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这也为我国性骚扰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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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近几年性骚扰案件逐渐增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什么是性骚扰?什么行为构成性骚扰?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法院在鉴定性骚扰时,没有依据,从而没有办法来进行依法判决。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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