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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的治国思想

一、礼治

(一)、礼治的产生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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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以礼”,即礼治,是儒家治国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礼”指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规定。所谓礼治,就是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竭力提倡礼治,鼓吹“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①]。 http://www.paper51.com

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把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祭祀的器物和仪式便成了原始的“礼”。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主体意识的增强,为了把人同无人伦廉耻的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开始用“礼”来约束人的行为。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称为“周礼”。此间的“礼”便成了奴隶主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据《左传》记载,周礼依行政隶属关系把人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等;依爵位把贵族成员分为公、侯、伯、子和男五等;从职事角度把社会成员分为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和台十等[②]。他们对各种等级的人在政治上和生活上都适用哪些礼,享有哪些相应的地位和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不得逾越,以期达到尊卑有别,贵贱有差,上下等级森严便于统治的目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当时礼治的基本特征,且还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礼记.曲记》中指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③]。可见,这时礼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涵盖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行政、道德与宗教等各个方面,是一切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括,是上下普遍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此间虽然有刑罚,但相对于礼而言,刑罚只居于辅助地位,大量法律职能是由礼来承担的。礼就是法,违礼即是违法。礼与刑的关系就是: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是刑所不禁止的。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春秋后期,特别是秦汉后,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礼的法律色彩淡化,伦理道德色彩渐趋浓厚,其应用范围逐步侧重行为规范方面,法制方面法家的法治思想日趋盛行。这时礼治的内容主要是对不同地位,阶层,社会角色,辈分年龄的人在各种场合的言行举止提出要求。如儿子怎样孝敬父母,父母怎样教养儿子,臣民怎样忠于君主,君主怎样仁慈施政等具体的行为礼节。此间的礼已不在是法的组成部分,而成为了一种介于道德教化和法律制裁的调节手段。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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