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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影视明星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在市场经济高度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里,人类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交融,新闻产业的繁荣让世界变得日益民主。但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空间的日益透明化,个人的私生活也越来越受到令人不安的威胁。影视明星因为其社会身份地位的特殊性,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同公众利益紧密相连。作为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公众对他们的方方面面都有着浓厚的兴趣,关于他们的各种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一方面明星们要维护自身的隐私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传媒要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在公众知情权与明星隐私权之间如何协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旨在从影视明星的自身性质方面,结合新闻自由、隐私权和知情权等粗浅论述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和平衡,以探寻影视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救济方法,维护影视明星的合法人格权益。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隐私权的含义和理论来源   paper51.com

隐私权的界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首先是隐私意识,即在日趋复杂的社会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静、既无损于他人也无损于社会的心理,这种心理所表露的,是主体对自己同他人相区别的保守有关精神性因素的意思。同时,隐私作为一种信息,又具有绝对性,即虽然信息构成了个人秘密,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也有必要让他人知悉,例如,将自己的某些隐私披露给雇主,将自己的身体秘密暴露给恋人等,对于接受或者知悉隐私信息的人而言,其仍然要负担不能随意传播这些信息的义务。当然,如果个人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新闻媒体予以披露而为大多数社会公众知道,就不能成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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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Privacy这个术语有时被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侵犯的私生活或者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①在我国,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弥补,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但正起草的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法编都对隐私权的保护重点阐释。所谓“隐私”,大致应该具有两个要件,一是“隐”,二是“私”。前者是指某个事物或者某种信息不为人所知的事实状态;而后者则是指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所在。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先生对隐私权下的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http://www.paper51.com

在此,为了探讨后面对影视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问题:影视明星是否有隐私权?对于影视明星是否有隐私权,应该是不可置疑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影视明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因此,他们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只有在明确了这个个问题后才有深入探讨的理论基础。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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