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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听证制度在农地征收补偿中的缺失及构建

当前我国农地征收的现象十分普遍,农地征收已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2000----2001年两年共批准用地327万亩,有247万亩建设用地是通过征地取得,其中征用耕地171万亩,占总用地的52%。2003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达641.7万亩,比前五年年均高出120万亩;2004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401.7万亩;200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427.4万亩, 2006年新增建设用地493万亩;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395万亩。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2008)》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新增建设用地548.2万亩①。上面数据显示我国建设用地数量大且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政府在这过程中保持着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无论是划拨还是出让都是政府先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政府采用征收土地的方式解决新增建设用地的来源。同样的一块土地,政府从农民手中征收获得的时候每亩地的价格和一经转手之间的价格有很大的差距。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数额并不能够实现《土地管理法》中所说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失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来看,主要体现在对农民生存权的侵害,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看主要体现在对农民信赖利益的侵害,为了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农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给农民听证的机会和权利很重要。在农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建立听证制度是失地农民权力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出台一部《农地征收补偿听证程序法》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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