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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的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①。可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多样性,致使合同的部分条款或者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各国以维护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相应的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明确的做出了规定。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之中,由于合同解除内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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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单方解除,既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旦甲方的儿子回城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自用,解除租赁合同。”广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双方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②,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的期限产生了争议,后来经过双方的协商,重新又订立了新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因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③。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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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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