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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悬赏缉凶与刑事侦查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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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事件,并且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机关也没有指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并及时进行限制,甚至默认了当事人的做法。然而,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允许或容忍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通过对个人悬赏缉凶与刑事侦查权关系的讨论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的认识我国刑事侦查权的含义及相关配置问题,帮助我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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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悬赏缉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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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悬赏缉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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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悬赏缉凶是指公民个人发布悬赏广告,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并且给予提供线索者或帮助破案者一定报酬的行为。个人悬赏缉凶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基于受害人及其亲属急于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罪案已经发生,伤害也已经造成,为了能够抚慰受害人的心理,尽快地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及其亲属自行进行“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然而,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便采用了发动广大群众的方法,由此便产生了“个人悬赏缉凶”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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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http://www.paper51.com

我国首起公民悬赏缉凶事件发生在1997年。1997年1月8日,在武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联防队工作才两个月的张敬涛被两名歹徒杀害在自家的浴缸里。1997年6月5日,张敬涛的父亲张家汉见警方迟迟不能破案,便用警方提供的凶手模拟照片制作和印刷了10万份悬赏传单,并公开承诺:凡是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扭送凶手归案者,最高的可领取50万元奖金。但是,当他和员工拿着传单出去张贴和散发时,却遭到警方的传唤,说他如再悬赏缉凶,将对他进行治安处罚。警方的理由是:张家汉作为公民张贴悬赏缉凶传单,影响了社会治安,是不可行的行为。 copyright paper51.com

案件发生后,警方破案心切,捉拿凶手也是民心所向。但是,侦查本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属于公权力,法律禁止其他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公民个人行使,而本案中张家汉进行悬赏缉凶,是一个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公民发出的一种要约,是对完成他所提出要求的人付出一定金钱的意思表示,从民法角度看,属于一种私权利,然而,这种私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有时还会不利于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的保密,反而会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甚至造成“帮倒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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