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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近几年来,隐私权问题在我国倍受社会的关注,公民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意识不断在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隐私频频曝光之现象处于上升之趋势,尤其是公众人物。如何在保障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尚能兼顾新闻自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的确需要立法者衡量利害关系,予以妥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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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及内容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和理念,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时至今日,我国有许多学者对隐私权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第一种观点: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前,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①]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第二种观点:“所谓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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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③] copyright paper51.com

第四种观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有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④]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因为这种观点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更具体细化,更能理解其间之含义,而且隐私权的内容也可从其中提炼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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