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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销的法律依据

传销,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形式,自一九九八年被禁以来,虽然屡遭打击,仍然像幽灵一样阴魂不散,在我国各地演变成多种形式,近年来更是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被学者称为“经济邪教”。从市场营销学上看,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单层传销、多层传销。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借壳传销”等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的商业欺诈行为。[①]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传销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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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我国传销的现状 copyright paper51.com

据最近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各种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近500起,参加各种非法传销的人员达数百万人次,非法经营额达近百亿元。[②]从全国很多省市查处的传销案件来看,参与的人员都不是当地人,他们来自全国各地,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成为传销活动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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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现阶段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就是“借壳传销”。他们利用一些经营困难,面临破产的公司,打着合资经营、注入资金的旗号,取得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司企业的信任,骗取这些合法公司的经营权,从事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http://www.paper51.com

通过上述现状分析,可以发现传销具有组织体系非常严密,行动诡秘;传销组织除了“拉人头”以外,还出现传商品、加盟店形式;传销组织的头目、骨干分子善于编造神话,反复给成员洗脑;传销组织宣扬的理论就是发展下线,重在杀熟的特点,这些是传销和直销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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