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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劳务出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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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研究的日异月新,层出不穷的公司法律在实践的推动下不断地完善,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扩大了出资形式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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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看,将出资形式规定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另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因在评估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不确定,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它又难以变现。所以,如果允许以劳务出资,必然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故,现代公司法大都明确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然而,从现实上看,劳务出资比比皆是,例如:“2006年初,做小买卖赚了钱的小张,想开一家公司搞食品深加工。可他从未搞过管理,想到了在某食品公司搞管理多年的同学小李。找到小李后,小张说明了想和他合作办公司的想法,小李非常高兴。但小李说他手头没有钱,他只能以管理技能投资入股,小张出钱。于是,双方制订了一份章程,约定小张出资6万元占60%股权,小李以管理技术作价4万元占40%股权,公司成立后由小李负责经营管理。”[⑤] paper51.com

在法定的出资形式中,劳务出资不被允许,然而现实中以劳务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立法与实践是存在冲突的。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确立劳务出资是具有可行性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          劳务含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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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顾名思义,指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其研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有体物或财产权利;但从法律的眼光看,劳务是通过载体表现出来的有形的、可视的、有价的财产,这也是从法律角度认为的可以作为出资标的劳务。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劳务出资也称为技术出资,是指认购公司的股份的人将自己的技术、知识、服务和劳务提供给公司,就是说公司股东在获得出资凭证或股份是承诺为公司工作或劳动的行为。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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