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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对策

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例如苏丹红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对我国整个市场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国内某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来,消费者逐渐丧失和降低了对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信任和信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度产生了怀疑,也逐渐暴露出了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建检验监管方面的不足。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http://www.paper51.com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由中央、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在大多数省、地区和县设有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将当地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一般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①]从表面上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系。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监管部门机构的拥挤。同时,很多的监管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领导、监督和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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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将食品安全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食品供给安全”,即食物的供给数量能否满足食品需求;二是“食品质量的安全性”,即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产生的损害和威胁。[②] http://www.paper51.com

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薄弱、实施状况较慢,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执行。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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