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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对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思考

   

一、赋予股东对公司信息查阅权的必要性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在公司中,各个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力和实际控制程度是明显不同的。由于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地把握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其利益经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因此赋予股东信息查阅权具有其必要性。股东惟有对公司状况有较全面、客观的了解,才能有效行使诸如建议、质询权和诉权等权利,才能防止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损害其利益,从而保障自己的投资利益的实现。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中小股东信息查阅权。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在的经济法人实体,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其形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但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真正主人,对投资同时也享有最终的财产权,为实现其相关合法权益,法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定要求赋予股东实现其权益的相关权利。[①]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股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股东权是一个包含诸多子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上,即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赋予股东信息查阅权是股东的主人翁地位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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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中小股东信息查阅权。[②]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往往可以通过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知晓公司信息,而中小股东由于不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其对公司的情况实际上知之甚少、在影响控制上也有较大的差别。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其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一员,其股东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股东地位的平等首先就是要确认每一个股东有权对公司信息进行查阅的权利,否则就谈不上对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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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基于和公司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享有信息查阅权,才能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公司高管是股东选任的管理和经营公司,为公司谋取最大化利润的代理人,他们担负了中小股东赋予的重大担子,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尽心尽力为公司服务。然而,仍然有一些公司高管放法律法规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③]因而,赋予股东信息查阅权来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代理行为,促使其更好地履行代理人职责,为股东和公司谋取利益。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四)对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进行平衡要求法律赋予中小股东信息查阅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各个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短期之内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他们又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这样就存在着大股东及经营者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而公司管理层、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最常用的办法是制定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来蒙蔽中小股东。因此,公司中这种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查阅权。[④]另外,加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在于权利制衡。然而,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中小股东在把权力让渡给了管理层之后,要想获得公司信息就很难了。因此查阅权对中小股东来说具有实际意义。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中小股东要有力的约束大股东和董事、经理的不当行为,加强对中小股东查阅权的保护是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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