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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以畸形劳务派遣问题为视角

引 言

劳务派遣(labordispatch)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用工形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非标准化”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形式,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用工方式。它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的劳务派遣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发展迅速,劳务派遣机构不断增多,派遣员工数量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一种就业形式,一种劳务经济”。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劳务派遣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一直存在争议的劳务派遣纳入调整范围,试图严格限制,规范其发展,但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劳务派遣成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劳务派遣出现了违背立法原意的畸形繁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必须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 进行专门立法,使劳务派遣中各方权益达到平衡。 http://www.paper51.com

一、劳务派遣与畸形劳务派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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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劳务派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①”三方结合”与“四位一体”,即劳动派遣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三方紧密结合,把“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四个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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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形成了三角关系。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面试和培训,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实际用人单位为派遣单位提供报酬。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在先,劳动者被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在后。然而,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却是逆向运作的:最初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然后用人单位再给劳动者找到一个派遣单位,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中抽身,摇身一变成为与劳动者没有关系的第三方。从顺序上可以看出,这种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畸形劳动关系。” copyright paper51.com

目前盛行的②“畸形劳务派遣”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法,其目的本身是不合法的。派遣企业本身缺乏足够的资本与履约能力,却大量“招聘”工人,从被派遣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牟取暴利,这不符合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本来涵义,这种行为不能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不能促进就业,而且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劳务派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升级: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些都是畸形劳务派遣的延伸。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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