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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第一审程序无论如何严密和科学,出现错误判决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均设立了上诉审程序,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设立正是为了通过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判,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护刑事司法的统一,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漏洞和司法不当,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不但没有尽到立法本意,还与之背道而驰。本文主要从我国刑事发回重审中的司法漏洞方面阐述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和提出一点完善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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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在现实司法中又称发还审理,是诉讼二审程序中针对一审裁判所做出的一种处理方式。我国在1979年和现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经过审查后,可以维持原审裁判、变更原审裁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理由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138条。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相当大的突破,体现在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发回重审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发回重审可以因为实体或程序两种原因发回重审。    二、 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立法漏洞和司法弊端。     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是发现案件事实及案件真相,公检法机关的活动几乎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活动。且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有绝对的审查权,并可以依职权决定是自己直接查明改判还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一审查制度,从被告人角度来讲,对于出现错误判决时多了一丝希望,从人民法院内部审判分工来讲,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更好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些都是我国审判制度积极的一方面。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上诉或抗诉案件,在发回重审的理由上,由于立法不完善及司法操作违法,使得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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