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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执行难”

 “执行难”现象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关系到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因此,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paper51.com

一、“执行难”个案[1]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paper51.com

申请人白莉,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13组。(系死者左明之妻)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申请人白强,男,200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13组。(系死者左明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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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白莉,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申请人左伟,男,193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某县某乡某村民小组。(系死者左明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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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芳,女,194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某县某乡某村民小组。(系死者左明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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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艳,女,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路办事处某居委会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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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家有,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路办事处某居委会五组。(系王艳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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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白艳芳,女,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艳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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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由来 copyright paper51.com

法院2004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艳、王家有、白艳芳赔偿左伟经济损失5362.40元、盖芳6206元、白莉、白强20323元,合计人民币31891.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9月3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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