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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回族传统婚姻习俗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通常所谓的近亲结婚);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二者在具体内容的规制上却不尽相同。一是回族婚姻习惯法也禁止近亲结婚,但对“近亲”范围的划分与国家法律并不一致。《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母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这些需要回避的婚姻对象,归纳起来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幼时同吮一乳的兄弟姐妹(此亦视为血亲);具有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长辈和幼辈。由此可见,回族婚姻习惯法的“近亲”只包括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回族穆斯林所通行的教内婚(或族内婚),使得一些地区的穆斯林的择偶范围十分狭窄,回族青年很难婚配,于是与表亲联姻成了普遍现象。回族同胞为了认定它的合法性,还美其名“亲上加亲”。这样的现象,既有违初衷,又影响了优生优育。二是因疾病原因禁止结婚的内容在回族婚姻习惯法中并未涉及。 paper51.com

4、我国实施的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反对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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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种法律的规定并未受到有些回族信教群众的重视。《古兰经》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古兰经》在这里说得很明白,一个男人娶二妻、三妻、四妻的先决条件,就是衣食住用及夫妻生活等方面,必须能够公平地对待她们,对她们所生的子女也必须一视同仁,否则,仍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尽管对一夫多妻制作了一定的限制,但毕竟规定允许男方有条件可以同时娶“四妻”。这与我国所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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