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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赔偿范围

二、国外主要国家的司法赔偿范围

在国家赔偿法制化的进程中,较早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对国家赔偿范围的逐步扩大作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以下就法国与德国的相关规定作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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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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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被誉为国家赔偿的母国,其国家赔偿制度最为完善。法国的国家赔偿法,起始于行政职能领域,以后拓宽到立法、司法职能领域,其赔偿范围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司法赔偿方面,1895年,法国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国家对再审改判无罪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开创了将司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先河。随着法制的完善,国家侵权对损害的可赔偿范围呈现出一个逐渐扩大的趋势。起初,只赔偿物质损害且局限于直接损失,后来扩展到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领域,最后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③    (二)德国刑事赔偿范围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将刑事赔偿的范围确定得很宽,他们不是以有罪无罪确定赔偿的范围,而是以刑事追诉措施是否被改正为确定赔偿的范围界限。就是说,对于无罪羁押的,应属刑事赔偿的范围;对于轻罪重判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这种立法可以称为有罪错误羁押赔偿原则④。

由上所述可知,国外主要国家早就把轻罪重判、精神损害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不仅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司法救济,还完善了司法赔偿制度,有利于司法赔偿法制化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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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就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范围,以及上述司法赔偿的例外情况。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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