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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司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南甸宣抚司署为例

引言

伴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者的视角已经开始逐渐转移,对旅游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断在提高,使得传统的观光旅游产品逐渐淡出旅游者的视线,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把目光投向了那些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可以说文化旅游资源在品味、欣赏价值等方面都有较高的价值。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土司制度作为封建制度下的一种产物,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它的存在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它融合了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内涵,形成了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文化形式——土司文化。充分了解土司文化,对研究当地的发展历程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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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如何使它的文化价值与旅游价值相结合,凸显它的地域差异特性,为旅游目的地的经济、旅游、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这些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需解决的问题。 copyright paper51.com

1、土司文化 paper51.com

1.1土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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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源于我国古代的羁縻制度,从秦汉时开始,历经隋唐、两宋的发展,到元代形成土司制度,明朝时期得到飞速的发展,清代达到顶峰,到新中国成立时基本消亡。它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使得元、明、清时期,内地与边疆地区能够保持着密切联系,有效地对边疆地区进行统治。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对土司制度的概念尚无统一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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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琼在《西部民族文化研究》中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本民族的一种制度。”[1] http://www.paper51.com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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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翰在《中国民族史》中提到:“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衰微于清。”[3] paper51.com

王晖在《壮族土司文化及其旅游开发价值概述》一文中谈到:“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是中央通过少数民族土著首领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各民族首领要向中央王朝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义务。”[4]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通过以上几个观点,可以看出:土司制度主要是元、明、清时期的政府对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协助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种方式。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首领辖域及权力大小,朝廷分封的土司规格、职权也不一样。明清两朝土司分武职和文职两个系统。武职称“土司”,隶属于兵部,有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长官司等品位高低之别。文职称“土官”隶于吏部,实际受当地地方政府管辖,包括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吏部。清代还设有许多土千户、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规格较低的土官职亦在土司之列。武职土司规格较高者,往往掌管一个地区的军事行政全部大权,在土司中,规格最高、权力最大的是宣慰使。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的征发之外,在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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